铜陵三工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华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2263号
原告:铜陵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明湖路。
法定代表人:熊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2—B1栋2006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陵三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钟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铜陵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铜陵三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铜陵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铜陵三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0元,减半收取计4015元,由原告铜陵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