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三工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三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汪红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三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钟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三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在执行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因和解长期履行而终结执行。现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3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