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中段观景大厦15层1509号。
法定代表人:牛路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梁晓辉
审 判 员  毕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成功
书 记 员  刘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