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2656号
申请人:河南中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中段观景大厦15层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EG0X26。
法定代表人:牛路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申请人河南中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团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团建筑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团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