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与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6942号
申请人: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攸州一品8B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百花社区联西路2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并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网络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