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绿地金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2民初749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8645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金山大道儒乐星镇2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698X7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赣江新区绿地金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金山大道儒乐星镇2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65AM2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绿地金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谌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