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7304号
原告: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7BWNLQ39),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滨江南路198号湘江公馆3栋1021、1023室。
法定代表人:**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4PGE8B3R),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百花社区联西路26号。
负责人:***。
被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86451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定于2023年12月21日开庭,原告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