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633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源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源分公司、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