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421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8645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320国道观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1277482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302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在履行65510.56元,其中开局执行费510.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302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规定期限内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