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13709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8645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央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棠路855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16EU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央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央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56元,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