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611号
申请人:本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铜陵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绿源大市场三期10栋30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82232613G。
法定代表人:刘荣刚。
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华福商城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2832675J。
法定代表人:刘荣刚。
被执行人:铜陵市荣志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55号市政大厦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1077372G。
法定代表人:刘荣刚。
被执行人:刘荣刚,男,1979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吴志秀,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市荣志商贸有限公司、刘荣刚、吴志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市荣志商贸有限公司、刘荣刚、吴志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市荣志商贸有限公司、刘荣刚、吴志秀价值3656.5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