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415号
申请人: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AMMQ4G,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北斗星城3-C5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钱滢。
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2832675J,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华福商城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荣刚。
被执行人:铜陵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82232613G,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55号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荣刚。
被执行人:刘荣刚,男,1979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荣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荣刚、***追偿权纠纷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2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