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23执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豪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豪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国文,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豪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10时至2017年10月17日10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牌轿车一辆。2017年10月17日,买受人成都雄健粉业有限公司以5609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牌轿车一辆归买受人成都雄健粉业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成都雄健粉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成都雄健粉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昌毅
审判员杨文太
审判员**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