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220号之一
原告:江苏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大庙村西特种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秩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洪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根据原告江苏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故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经审查,该申请是原告江苏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姜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曹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