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771号
原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9140306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7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铜陵天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