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185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国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供销合作社办公楼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93428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国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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