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2039号
原告: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
法定代表人:曹云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霞,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峰,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9街1门**。
法定代表人:蔡美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樱北路******。
法定代表人:JANDEBRUYN,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明、曾俊,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3元减半收取5,206.50元,由原告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