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

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1446号
申请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ANDEBRUY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蕾,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菲,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潘瑞平,负责人。
申请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349561.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申请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以现金349561.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349561.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郭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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