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053-1号
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工业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GQHDOU。
法定代表人:张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县前西街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82942930H。
法定代表人:杨卫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