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053号
原告: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工业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GQHDOU。
法定代表人:张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县前西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82942930H。
法定代表人:杨卫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