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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22民初6819号
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观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82942930H。
法定代表人:杨卫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永斌,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喜鹊㘰纺织企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6XXK7K。
法定代表人:管树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建设公司)与被告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典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佳源建设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并制作(2021)浙0522民诉前调4447号民事裁定书。佳源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佳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永斌、郑和平到庭参加诉讼,宝典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佳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典纺织公司支付佳源建设公司工程款(民工工资部分)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宝典纺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佳源建设公司承建宝典纺织公司4#厂房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结欠民工工资未付。2021年2月6日,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就民工班组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关于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所欠工资共12222600元,先期支付1022600元,余款200000元由宝典纺织公司在2021年4月底前支付到佳源建设公司账户内。协议签订后,宝典纺织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佳源建设公司合法权益,佳源建设公司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宝典纺织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9年8月15日,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佳源建设公司承建宝典纺织公司4#厂房工程。因结欠民工工资未付。2021年2月6日,因佳源建设公司结欠施工班组工资未付,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就施工班组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关于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一份,明确四大施工班组工资合计1222600元未结,2021年4月底支付1022600元,按80%比例付款,该10222600元由宝典纺织公司支付322600元至佳源建设公司账户,另外70万元由佳源建设公司垫付,宝典纺织公司安月息0.4%计取利息;前期工资支付完毕后,余款20万元及剩余结算款由宝典纺织公司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至佳源建设公司账户。协议签订后,宝典纺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20万元,佳源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诉。
以上事实由佳源建设公司提交的关于湖州宝典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签订《关于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后,宝典纺织公司应按照该协议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宝典纺织公司未按照约定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剩余20万元工程款用于支付施工班组工资,故佳源建设公司要求宝典纺织公司支付该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宝典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马立平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成毅
书记员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