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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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2民初1725号



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观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82942930H。




法定代表人:杨卫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永斌,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喜鹊㘰纺织企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6XXK7K。




法定代表人:管树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建设公司)与被告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典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佳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永斌、郑和平到庭参加诉讼,宝典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佳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典纺织公司支付佳源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利息7910.96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LPR3.85%上浮50%,从2021年5月1日暂计算至1月5日);2.本案诉讼费由宝典纺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佳源建设公司承建宝典纺织公司4#厂房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结欠民工工资未付。2021年2月6日,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就民工班组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关于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一份。协议达成后,因宝典纺织公司未按约定于2021年4月递签支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佳源建设公司起诉至贵院,并经(2021)浙052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宝典纺织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0万元。但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宝典纺织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后经佳源建设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强制执行,宝典纺织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支付该款项。因宝典纺织公司恶意拖欠,未履行生效判决,故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佳源建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佳源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关于湖州宝典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2021)浙052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




宝典纺织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9年8月15日,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佳源建设公司承建宝典纺织公司4#厂房工程。因结欠民工工资未付。2021年2月6日,因佳源建设公司结欠施工班组工资未付,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就施工班组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关于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一份,明确四大施工班组工资合计1222600元未结,2021年4月底支付1022600元,按80%比例付款,该1022600元由宝典纺织公司支付322600元至佳源建设公司账户,另外70万元由佳源建设公司垫付,宝典纺织公司安月息0.4%计取利息;前期工资支付完毕后,余款20万元及剩余结算款由宝典纺织公司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至佳源建设公司账户。协议签订后,宝典纺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20万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制作(2021)浙052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宝典纺织公司支付佳源建设公司工程款20万元,该判决书于2022年1月20日生效。因宝典纺织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佳源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2年3月25日取得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




以上事实由佳源建设公司提交的关于湖州宝典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2021)浙052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佳源建设公司、宝典纺织公司签订《关于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后,宝典纺织公司应按照该协议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判决生效后,宝典纺织公司仍未履行法律义务,佳源建设公司要求宝典纺织公司按照关于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4#厂房建筑工地民工欠薪协调协议》约定支付2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并不属于重复主张。根据佳源建设公司的起诉,本院确定宝典纺织公司按LPR支付佳源建设公司20万元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为527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宝典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2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湖州宝典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马立平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成毅

书记员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