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8号
原告:广安润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某路X号华美立家X栋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古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萍,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原告广安润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原告广安润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润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润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润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