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桂1028民初182号
原告:***,男,1997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乐业县逻沙乡太坪村下寨二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97********。
被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狮子岭路10号平桂区扶贫移民综合楼市场一层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59810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B栋C单元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118F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乐业县粤桂—中广核扶贫协作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后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即找到原告***用挖机具体施工。完工后,原告的税后劳务费为129401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被告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税后劳务费129401元,限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9401元,剩下100000元由被告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5年5月1日起,每月底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至2026年2月28日前全部清偿。若被告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剩下全部款项;
本案诉讼费1455元,财产保全费1173元,共计2628元,由被告广西源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
三、原告***放弃对被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