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11民初1965号
原告:江西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周文强,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喜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晶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品科技公司)诉被告江西大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科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品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被告大众科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品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众科教公司立即向晶品科技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07040元及支付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月2%计算,截止至2019年7月逾期付款利息为676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大众科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晶品科技公司与大众科教公司双方就上饶市广丰区教育体育局广丰中学新校区弱电工程所需的有关产品签订《购销合同》1份,该合同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交货地点、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购销合同》签订后,晶品科技公司依约按时按量向大众科教公司交付了相关的商品,但大众科教公司却不依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207040元及只支付了至2019年5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晶品科技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大众科教公司辩称:涉案购销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540000元,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答辩人已按约支付了货款418313元,现仅欠晶品科技公司货款121687元,其次晶品科技公司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中确认的还款金额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欠缺生效要件,该份《还款协议书》不应作为本案货款结算的依据。理由如下:首先,该份协议书出具之日,大众科教公司仅欠晶品科技公司161687元,而不是《还款协议书》中记载的240000元。该金额的确认系晶品科技公司通过黑色势力恶意催债逼迫大众科教公司出具,虚构夸大债权金额,如大众科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大众科教公司将会向相关部门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其次,该《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该份协议的生效要件为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但截至今日,晶品科技公司并未在该份还款协议书上盖章,且签字人“黄海英”并不是晶品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具有签订权利,故该份《还款协议书》系无效协议,不应作为认定本案货款金额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5日,大众科教公司与晶品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份,合同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金额为:54万元;到货时间为:订货之日起10天内交货;结算方式及期限:卖方在买方下订单后10天内供货,买方在设备到货安装后3个月之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卖方按照货款总金额的100%开具正规发票给买方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晶品科技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大众科教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付款15000元,于2018年9月18日付款85000元,于2019年2月2日付款200000元。2019年4月8日,大众科教公司与晶品科技公司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1份,内容为:大众科教公司为甲方,晶品科技公司为乙方;甲、乙双方就上饶市广丰区教育体育局广丰中学新校区弱电工程项目供货合同(合同号为:20170705)欠货款之事达成以下协议:1.大众科教公司截止2019年4月8日,尚欠晶品科技公司货款人民币240000元;2.大众科教公司承诺该笔欠款240000元分两次还清,时间为:5月10日之前还人民币100000元,该人民币100000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承担利息,余款人民币140000元,2019年端午节前还清,该人民币140000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承担利息。上述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大众科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权签字并盖章,晶品科技公司财务主管黄洪英签字。2019年5月14日,大众科教公司支付晶品科技公司40000元,此后,未再付款。另查明,大众科教公司与晶品科技公司在2017年8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1份,合同总金额为:42900元;在2017年10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1份,合同金额为:35413元。2017年12月12日,晶品科技公司给大众科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为:42900元。2018年1月3日,大众科教公司支付晶品科技公司货款78313元。2018年1月25日,晶品科技公司又向大众科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为:35413元。因大众科教公司未还款,晶品科技公司遂诉至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大众科教公司与晶品科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1.大众科教公司欠晶品科技公司的货款数额是多少?本案中,大众科教公司提出2018年1月3日,大众科教公司支付晶品科技公司货款78313元,应属于归还本案争讼的购销合同货款,而晶品科技公司提供另外还有两份购销合同,总金额为78313元,该款应属该两份合同的还款,与本案无关。本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晶品科技公司的观点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截止2019年4月8日,大众科教公司欠晶品科技公司的货款为240000元。2.2019年4月8日,大众科教公司与晶品科技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否有效?大众科教公司提出该份协议是晶品科技公司利用黑色势力逼迫签订的,但其在庭审过程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无报案材料相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观点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还款协议书》虽然只有晶品科技公司的财务主管黄洪英签字,但晶品科技公司对该协议予以认可,且大众科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并盖章,因此,该《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3.至诉讼时止,尚欠本金多少?根据双方《还款协议书》,从2019年4月1日计息,月利率为2%,至2019年5月13日止,利息应为:6880元(240000元×2%÷30天×43天),大众科教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还款40000元,尚欠本金应为206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大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晶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68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付清欠款本金时止,以2068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晶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2254元,由被告江西大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赣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