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7395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宋口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