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739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戴岩,总经理。
被申请人:戴岩,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赣榆区黄海路分理处开户,账号为:10×××29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赣榆区黄海路分理处开户,账号为:10×××29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