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7民初782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秦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