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7民初6731号
原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宋口村。
法定代表人:戴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迎节,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