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07民初6846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宋口村。
法定代表人:戴岩。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