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5439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先举,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宋口村。
法定代表人:戴岩,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30275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内302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丽
书 记 员 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