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420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31843039。
住所地:郓城县徐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7528351X9。
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兴亚,职务:执行董事兼营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承安
审 判 员  李美仓
人民陪审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