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4206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31843039。
住所地:郓城县徐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7528351X9。
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兴亚,职务:执行董事兼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鲁1725民初420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郓城永安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韩承安
审 判 员  李美仓
人民陪审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