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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法、***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956号 原告:高成法,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道胜利街北段路西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道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 被告:王全景,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法与被告***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全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法以未到***定期限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成法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