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956号
原告:高成法,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道胜利街北段路西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道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
被告:王全景,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法与被告***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全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法以未到***定期限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成法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