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726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四层418室-5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700843F。
法定代表人:张加好,职务不详。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忠宝,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