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4345号
原告:***,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焕志,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薛,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四层418室-560。
法定代表人:张加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锦,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加宝,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加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后,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澍峥
书 记 员  嵇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