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芝、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芝,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文,安徽祥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山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700843F。

法定代表人:张加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宝,安徽闻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上诉人**芝与被上诉人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芝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3元,减半收取6921.5元,由上诉人**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贺

审判员 鲍 迪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米天戈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