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芝,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文,安徽祥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山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700843F。
法定代表人:张加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宝,安徽闻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上诉人**芝与被上诉人北京建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芝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3元,减半收取6921.5元,由上诉人**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贺
审判员 鲍 迪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米天戈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