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393号之一
原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华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43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国立。
被申请人: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53号院7号楼4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816050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4元,由原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