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93号
申请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华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4359。
法定代表人:荆茂福,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
被申请人: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53号院7号楼4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8160506B。
法定代表人:田耘。
申请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苏建峰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