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40号
申请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华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4359。
法定代表人:荆茂福,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
被申请人: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53号院7号楼4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8160506B。
法定代表人:田耘。
申请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苏建峰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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