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8157号
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沈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钦伟。
被告: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田耘。
被告:河北盛德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石伟正。
被告: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高记胜。
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德龙线缆有限公司、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承担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权利之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倪叶平
书记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