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8执保22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存款12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迎春分理处的存款16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迎春支行的存款100000元。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存款12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迎春分理处的存款16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迎春支行的存款1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如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