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1624号
原告:***,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现无工作单位,住青岛市北区。
被告:山东天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西环路271号万方家具批发城内。
法定代表人:姜淼,董事长。
被告:姜淼,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昌邑城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安电气有限公司、姜淼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