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乙桥,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秦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旗,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鸿,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华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4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主张的提成款,一审仅以华昊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为由完全采信了**的相关诉求,并未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亦未查明是否存在其他人员参与工作、是否已全部回款,以及是否存在需剔除和扣除款项等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4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