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巨宁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冬青,三六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平璐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波,瑞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民终10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3326.46元(含案件受理费2751元,执行费914元,利息208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