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3民初700号
原告:城邑(北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11层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04384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君泰财务广场A区2段17层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8TECA9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城邑(北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城邑(北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