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94年5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河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