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94年5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河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