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沽源县农牧局农业生产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24民初1566号
原告: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闫海萍,职位:董事长。
被告:沽源县农牧局农业生产办公室,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和平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闫占斌,职务:主任。
原告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沽源县农牧局农业生产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0元,由原告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继恒
审 判 员  张惠忠
人民陪审员  徐晓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