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住所地沽源县人民中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40594247999。
法定代表人:梁利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市京北富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高山堡乡大西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479841511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高山堡乡大西洼村。
被执行人:许冬梅,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高山堡乡大西洼村。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
被执行人:沽源县土达马铃薯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桥东党校前排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崇仁,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闫海萍,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围子后湾子街。
法定代表人:闫海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本院在执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与***市京北富源农业有限公司、***、许冬梅、**、沽源县土达马铃薯种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市京北富源农业有限公司、***、许冬梅、河北兴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崇仁、闫海萍、沽源县土达马铃薯种植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在沽源县土达马铃薯有限公司的股权,现该股权未全部实缴,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案外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金融控股集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始终未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通知变更,本院仍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忠和
审判员 赵成斌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