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02执35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代表人宋玉慧,主任。
被执行人随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随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宏伟